外包案例集中曝光!外包外租领域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4-05-16

企业将经营项目出租发包给其他单位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生产经营形式,但有部分企业将经营项目出租发包之后,当起了“甩手掌柜”。现继续公布3起外包外租违法违规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以案为鉴。

    案情介绍

一、南京昊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3711日,南京市溧水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对南京昊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将厂房分别出租给4家不同类型企业,均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执法人员调阅相关租赁合同后,发现合同中只明确了承租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未明确出租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存在免除出租方事故责任的条款。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第10号令)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南京市溧水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1750元和2350元的行政处罚。

二、南京耐畅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案

2023713日,南京市高淳区应急管理局联合消防救援机构和漆桥街道,对南京耐畅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开展“厂中厂”专项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将厂房出租给12家不同企业,并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了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执法人员现场调阅安全生产台账资料,未见该企业对承租单位安全检查相关记录,询问后确认,该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管理协议要求,定期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南京市高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对该公司及其有关负责人分别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8500元和37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南京宏程电器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394日,南京市雨花台区应急管理局对南京宏程电器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将厂房出租给17家不同单位用于货物仓储。执法人员随即核查该公司与17家承租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发现近期承租的1家企业未与该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南京市雨花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1700元和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三)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四)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款: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判定情形:(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生产经营项目、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3)生产经营项目、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安全提示

发包单位、出租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无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如何划分,作为发包单位、出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统一协调、管理,这是其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免除或者转嫁给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在协议中转嫁该义务的,相关条款无效。

(来自“南京应急管理”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