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现实生活中,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情况大量存在,因为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形也屡见不鲜,尤其是发包方“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现象比较严重。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公布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外包外租类典型违法案例,请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警示案例
2023年6月8日,嘉定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嘉定区宝安公路的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上述场所出租给30余家单位,但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租赁合同中也仅明确了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明确出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同时该公司作为出租方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处理结果
一案双罚:嘉定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人赵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小提示
2023年5月15日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实施,其中明确规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作为出租方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款: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原标题:《企业外包外租类典型违法案例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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