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外包服务范围【金融论坛】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存在的洗钱风险隐患及对策建议
2024-05-16

文  |  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 许井荣


近年来,随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快速兴起,银行卡外包服务机构也蓬勃发展,目前银行卡外包服务机构尚处于“无准入门槛、无监管部门、无法规制度约束”的“三无”状态。从反洗钱角度分析,银行卡外包服务机构并非反洗钱义务主体,却为第三方支付机构代为履行客户身份初次识别和持续身份识别义务职责,其“三无”的混乱状态和履行反洗钱义务职责的缺失势必影响第三方支付行业反洗钱工作水平,对第三方支付行业诸多违法犯罪案件负有直接或间接的责任。本文以江苏省连云港市一起非法套现经营案为例,剖析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潜在的洗钱风险隐患,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2016年3月,家纺店店主丁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以他人名义办理了“连云港某元超市”“某宁电器”等17台移动POS,在其经营的东海县牛山街道某家纺店内,采取虚构交易方式,通过POS为他人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680万余元,收取手续费人民币7万余元。由于韦某(另案处理)欠丁某债务无力清偿,2015年6月~2015年12月,丁某明知韦某用于虚构交易套取资金,仍提供商户名为“某拉加油站”“连云港市圣某某拉超市”等多台移动POS给韦某使用,上述POS机具收单账户仍为丁某账户,对于刷卡收单资金,丁某扣除每天利息和手续费(每刷1万元收取100元手续费)用于抵扣债务,将余款转给韦某由韦某支付给刷卡人,韦某使用丁某提供的移动POS机具共套取现金135万余元。


据此,法院认为丁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为他人非法套取现金,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部分系共同犯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相关洗钱隐患分析


1.外包服务商不是反洗钱义务主体,商户实名制难落实

目前,支付机构大多仅在省会城市设立分公司,一般以代理外包模式拓展地市、县域机构的特约商户。在外包模式下发展特约商户,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与外包服务商之间签订外包合同,委托外包服务商拓展商户和后续巡检,其实质是由外包服务商查访商户实际经营场所、审核营业执照等资料,并将资料以扫描或拍照的形式发送给支付机构的分公司,再由分公司留存电子档。第三方支付机构初次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实际上是由外包服务商代为履行。在现行反洗钱法规体系下,由于外包服务商并不是反洗钱义务主体,缺乏与其相对应的监管约束,为了抢占市场,外包服务商对特约商户提交的申请资料仅满足于形式上的审核,并不对申领人的真实身份进行审核,因此,与商户相互串通、协助商户提供虚假资料冒名甚至虚假申领POS的现象时有发生,商户实名制难以落实。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抽查情况的通报》(银发〔2016〕77号)称:“一些被查单位未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导致虚假商户入网。本次抽查共检查商户171?845户,查出虚假商户49?472户,占比28.79%。”由此可见,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对商户真实性进行审核的做法存在严重缺陷,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履行极不到位。本案中,丁某为实现非法套现目的,以他人名义向拉卡拉、乐富、瑞银信、随行付、盛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机构申领了17台移动POS机具和1台转账POS,除少量POS机具用于其经营的家纺店刷卡消费收单外,绝大部分POS机具都用于刷卡套现。对于上述以他人名义申领POS机具的冒领行为,有关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外包服务商在拓展特约商户时并未及时发现。


2.随意布放,POS机具成为违法犯罪资金归集工具

近年来,随着第三方支付市场快速发展,收单机构纷纷通过外包服务机构跑马圈地抢占市场,移动POS机具的准入门槛极低。按规定,移动POS原则上只能布放于航空、餐饮、交通罚款、上门收费、移动售货、物流配送等确有使用需求的行业商户。本案中丁某以他人名义办理的商户名称为“连云港某元超市”“美某多超市”“新浦区乐某达超市”等17台移动POS机具均不符合移动POS的布放范围,调查也发现部分外包服务商布放POS类型不受行业限制,而是取决于商户出价的多少,约1000元可安装固定POS,2000元能安装移动POS。


除此以外,部分收单机构对固定POS也可以随意移动,并没有采取绑定固定电话等手段对受理终端的使用地点进行限制,甚至还对外宣传其布放的固定POS机具可实现全国通用,不需要外包服务商上门装机,商户自行将机具取回后连接任意电话线就可使用。POS机具布放的随意性和POS机具归集资金的便捷性,为不法分子资金归集提供了极大便捷。


3.外包服务机构对特约商户

回访或查访工作难落实,收单机构持续身份识别义务难履行《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支付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交易情况,并定期对特约商户进行回访或查访。”《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收单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手段确保受理终端被用于特约商户实际经营场所、协议约定的范围与用途。受网点人员限制,收单机构对商户的回访或查访等持续身份识别义务也仅凭外包合同委托外包服务商代为履行。由于一家外包服务机构往往与多家第三方支付机构签订外包合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对外包服务机构在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违约行为除了终止合同,并无其他有效惩戒措施,导致外包机构对商户回访很难执行到位。本案中,丁某以他人名义申领多台移动POS长期用于非法套现,后又将多台移动POS机具出借给韦某用于非法套现,POS机具早已不在原经营场所,有关收单机构和外包服务商并未发觉,对商户的回访、查访等持续识别要求未得到落实。


4.对于特约商户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由支付机构总部报送模式,不利于及时移交第三方支付相关犯罪线索并给予刑事打击

目前,由于收单外包机构无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义务约束,对于特约商户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则由支付机构总部负责报送。《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支付机构应将已上报可疑交易报告的客户列为高风险客户,持续开展交易监测,仍不能排除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犯罪活动嫌疑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同时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情况报告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该条款,支付机构对甄别研判后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逐级上报总部后由总部报告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当地人民银行研判后对涉嫌犯罪的线索再向当地侦办部门进行报案,对接收案件线索的侦办部门而言,涉嫌犯罪主体如特约商户往往属跨省异地,对其并无管辖权,案件线索跨省移交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障碍,给及时发现第三方支付的相关犯罪线索并给予刑事打击带来诸多困难。?


本案中,丁某的相关犯罪线索并非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报告而是因为信用卡持卡人未收到套现款项而向当地警方报案而引发,应引起有关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监管部门的反思。


5.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的限定性,阻碍了对洗钱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

本案中,韦某因欠丁某债务无力偿还,二人合谋由丁某提供POS机具给韦某从事套现、诈骗活动,韦某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丁某属于明知韦某从事非法经营、诈骗活动仍提供POS机具和收单账户用以划转犯罪所得。从广义上讲,丁某是典型的洗钱犯罪行为,但由于《刑法》第191条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仅限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种类型,并不包含非法经营和诈骗,造成难以对丁某的洗钱犯罪行为进行刑事打击。


三、对策建议


1.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外延,加强刑事打击力度

鉴于非法经营、税务犯罪、诈骗、赌博等非法活动中洗钱犯罪行为的常见性,建议修订《刑法》,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外延,在既有基础上,将非法经营罪、税务犯罪、诈骗罪、赌博罪等纳入洗钱罪上游犯罪范畴。只要行为人出现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出现《刑法》所列犯罪行为之一的,即以洗钱罪定罪,通过刑事打击提高对洗钱犯罪行为的威摄力。


2.加强对收单机构外包服务

商的监管,并强化行业自律一是建议支付结算监管部门提高对外包服务商的准入门槛。对其注册资本、人员资质设定准入条件,符合限定条件的由监管部门颁发收单机构外包服务许可证,提高外包服务机构的准入门槛。二是建议监管部门制定收单外包机构管理办法,对取得收单外包服务许可证的机构进行动态后续管理,对于在拓展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商户以及在后续实地查访过程中履职不到位的外包机构,及时吊销其外包服务许可证,以规范市场行为。三是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建议成立收单外包服务行业自律组织或由支付行业清算会代为履行收单外包服务行业自律管理职责,制定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自律规范,构建自律监察、违规约束机制,通过行业自律组织网站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和违规情况,督促会员单位严格自律,切实落实监管规定,共同维护收单外包市场秩序。


3.将收单机构外包服务商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实施反洗钱监管

鉴于收单机构外包服务商在实践中代为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实际情况,建议人民银行将其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一样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对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可疑交易报送、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进行监管指导,考虑到监管半径问题,建议明确地市人民银行对辖区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的监管权限,及时对涉嫌第三方支付的可疑交易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和移送,谨防外包服务商成为反洗钱监管“洼地”。


栏目编辑:韩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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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用卡》2018年第 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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